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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普

2010年全国斜视与小儿眼科学组关于弱视诊断和处理方面的共识

发表者:张华 人已读

过去定义:我国1996年全国弱视防治组定义为: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0.8且不能矫正者均为弱视。

现在弱视定义:视觉发育期由于单眼斜视、未矫正的屈光参差和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相应的年龄视力或双眼视力相差2行及以上,不同年龄组儿童视力参考值下限:3-5岁为0.5,6岁及以上为0.7。

视力检查:建议不同年龄使用不同的视力表; 3-5岁建议使用图形视力表,小于3岁可使用VEP 等; 单个字母视力表检查;要重视两眼视力差别的定性检查。

弱视分类:

(一)、斜视性弱视:单眼性斜视而形成弱视。大脑视中枢主动抑制由斜视眼传入的视觉冲动,使黄斑功能长期被抑制而形成弱视。

(二)、屈光参差性弱视:两眼远视球镜相差1.5DS、柱镜差1.0DC即可使屈光度高的眼形成弱视。

(三)、屈光不正性弱视:多发生于未戴过屈光矫正镜的高度屈光不正者。主要见于高度远视或散光,一般认为远视≥5.0DS、散光≥2.0DC会增加产生弱视的危险性。

(四)、形觉剥夺性弱视:由屈光间质混浊、上睑下垂等剥夺性因素造成视觉刺激阻断。

本文是张华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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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