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明_好大夫在线
微信扫码

微信扫码关注医生

有问题随时问

收藏收藏

学术前沿

慢性疼痛的诊治现状及建设疼痛科的必要性

发表者:张志明 人已读

2007 年卫生部下发的「2007 」227 号文件, 确定在《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 ”。根据文件精神,我国二级以上医院可设立“疼痛科”,开展以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主的诊疗服务。
一、慢性疼痛的诊治现状
急性疼痛多为某些疾病或创伤的伴随症状,而慢性疼痛,尤其是神经病理性疼痛本身是一种疾病。在现实生活中,过去人们对疼痛认识有很大的误区,错误地认为"疼痛是一种症状,而不是病,病好了自然就不痛"。实际上多数慢性疼痛不仅仅是一种症状,其本身就是一种疾病,如原发性三叉神经痛除了疼痛症状外,并无其他表现。是一种典型疼痛性疾病,治好了疼痛,就治好了疾病。又如带状疱疹后神经痛也是疼痛性疾病,因为其疼痛剧烈而顽固,有的患者持续疼痛达数十年,患者自杀事件时有发生。症状与疾病的区别是相对的,当一种慢性临床症状长期、严重威胁患者的生活和工作时,就应确认其为疾病。据统计,在我国慢性疼痛发病率,中年人约20%,老年人约50%(平均30%)。高于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
慢性疼痛的诊疗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被等同急性疼痛分散在临床各个学科,包括神经内、外科、骨科、肿瘤科、康复科、风湿免疫科等,这些学科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疼痛和疼痛性疾病进行常规的诊疗,许多顽固性疼痛患者得不到及时、恰当治疗,给病人造成极大痛苦。叧据统计约30 %的慢性疼痛患者查不出明确的病因,治疗就更为困难。面对这些慢性疼痛,必须依靠专业的理论去对待、专业的技能去处理,才能取得较好的疗效。
二、国内外疼痛治疗专科化的发展历程
国际上的疼痛医学先驱们在1976 年发起成立了“国际疼痛学会(Intemational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Pain , IASP ) " ,把多个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联合起来,共同攻克慢性疼痛。2004,10,IASP和WHO联合提出:“免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并提出每年10月的第二周的周一为"国际镇痛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院士,在2004 年的第一个世界疼痛日、中国镇痛周活动中指出,“消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和医师的神圣职责”,把顽痛病人渴望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的愿望,提高到人道主义水平来认识。在韩济生院士带领下,中国疼痛学分会多方呼吁,卫生部经过近3 年的填密调研,于2007 年7 月发出了《 医卫发2007 年227 号》 文件,确定在《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我国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服务。
三、疼痛科的诊疗范畴
卫生部【2007】227 号通知明确规定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对于疼痛科诊治的疾病也有明确的范围,即常见的慢性疼痛性疾病,包括各型慢性头痛,慢性颈、肩、腰、腿痛如颈椎病、肩周炎、肌 筋膜炎、椎管狭窄、椎间盘突出等,以及癌痛,神经性疼痛等。疼痛科具有明显的多学科性特点,所涉及的学科包括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放射科介人科、肿瘤科、康复医学科、心理学、神经生物学、运动医学科、老年病科、全科医生、社区医生等。
四、疼痛诊疗从业人员的组成结构
疼痛涉及多学科,疼痛医学作为一个专业学科,并非临床各个学科的简单相加,而应当是在融汇多学科的基础上形成的新型学科。疼痛医学还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等多个学科,疼痛科只是疼痛医学的临床分支,其他临床学科也从事疼痛和疼痛性疾病的诊疗,包括神经内、外科、骨科、肿瘤科、康复科、风湿免疫科等。
疼痛科医师是疼痛医学的专科医师,专业从事疼痛的基础研究和临床诊疗。疼痛科医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教学医院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经过正规的临床实习,独立诊疗需要数年的临床实践,经过专门的疼痛学专业培训,并通过基础和临床考核。临床疼痛诊疗虽然具 有多学科的背景,但许多疼痛诊疗技术来自麻醉学。麻醉科医师为疼痛医学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麻醉科医师不等于疼痛科医师,麻醉科医师应当在充分发挥自己特长的基础上,更需要从基础理论,临床诊断和临床治疗方面不断提高和充实,要拓展学科知识,掌握新的技术,以适应疼痛医学的要求。
目前从事疼痛专业治疗的医师主要来自麻醉学科,在今后的数年内可能仍然会如此。麻醉学科的医师经过正规培训,通过考核可以成为疼痛科医师,其他学科的医师也是如此,即可以具有多学科的执业资格。这种状况能够持续多久不得而知,根据卫生部王羽司长的讲话,所有从事疼痛诊疗工作的医师,在原专业和疼痛专业之间要做出选择,要依法行医。看来做出选择事在必行,而且越快越好。
来源: 作者:高崇荣 陈金生 时间:2011-4-22 15:18:00


高崇荣 陈金生(节选)

2007 年卫生部下发的「2007 」227 号文件, 确定在《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 ”。根据文件精神,我国二级以上医院可设立“疼痛科”,开展以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主的诊疗服务。
一、慢性疼痛的诊治现状
急性疼痛多为某些疾病或创伤的伴随症状,而慢性疼痛,尤其是神经病理性疼痛本身是一种疾病。在现实生活中,过去人们对疼痛认识有很大的误区,错误地认为"疼痛是一种症状,而不是病,病好了自然就不痛"。实际上多数慢性疼痛不仅仅是一种症状,其本身就是一种疾病,如原发性三叉神经痛除了疼痛症状外,并无其他表现。是一种典型疼痛性疾病,治好了疼痛,就治好了疾病。又如带状疱疹后神经痛也是疼痛性疾病,因为其疼痛剧烈而顽固,有的患者持续疼痛达数十年,患者自杀事件时有发生。症状与疾病的区别是相对的,当一种慢性临床症状长期、严重威胁患者的生活和工作时,就应确认其为疾病。据统计,在我国慢性疼痛发病率,中年人约20%,老年人约50%(平均30%)。高于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
慢性疼痛的诊疗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被等同急性疼痛分散在临床各个学科,包括神经内、外科、骨科、肿瘤科、康复科、风湿免疫科等,这些学科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疼痛和疼痛性疾病进行常规的诊疗,许多顽固性疼痛患者得不到及时、恰当治疗,给病人造成极大痛苦。叧据统计约30 %的慢性疼痛患者查不出明确的病因,治疗就更为困难。面对这些慢性疼痛,必须依靠专业的理论去对待、专业的技能去处理,才能取得较好的疗效。
二、国内外疼痛治疗专科化的发展历程
国际上的疼痛医学先驱们在1976 年发起成立了“国际疼痛学会(Intemational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Pain , IASP ) " ,把多个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联合起来,共同攻克慢性疼痛。2004,10,IASP和WHO联合提出:“免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并提出每年10月的第二周的周一为"国际镇痛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院士,在2004 年的第一个世界疼痛日、中国镇痛周活动中指出,“消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和医师的神圣职责”,把顽痛病人渴望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的愿望,提高到人道主义水平来认识。在韩济生院士带领下,中国疼痛学分会多方呼吁,卫生部经过近3 年的填密调研,于2007 年7 月发出了《 医卫发2007 年227 号》 文件,确定在《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我国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服务。
三、疼痛科的诊疗范畴
卫生部【2007】227 号通知明确规定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对于疼痛科诊治的疾病也有明确的范围,即常见的慢性疼痛性疾病,包括各型慢性头痛,慢性颈、肩、腰、腿痛如颈椎病、肩周炎、肌 筋膜炎、椎管狭窄、椎间盘突出等,以及癌痛,神经性疼痛等。疼痛科具有明显的多学科性特点,所涉及的学科包括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放射科介人科、肿瘤科、康复医学科、心理学、神经生物学、运动医学科、老年病科、全科医生、社区医生等。
四、疼痛诊疗从业人员的组成结构
疼痛涉及多学科,疼痛医学作为一个专业学科,并非临床各个学科的简单相加,而应当是在融汇多学科的基础上形成的新型学科。疼痛医学还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等多个学科,疼痛科只是疼痛医学的临床分支,其他临床学科也从事疼痛和疼痛性疾病的诊疗,包括神经内、外科、骨科、肿瘤科、康复科、风湿免疫科等。
疼痛科医师是疼痛医学的专科医师,专业从事疼痛的基础研究和临床诊疗。疼痛科医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教学医院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经过正规的临床实习,独立诊疗需要数年的临床实践,经过专门的疼痛学专业培训,并通过基础和临床考核。临床疼痛诊疗虽然具 有多学科的背景,但许多疼痛诊疗技术来自麻醉学。麻醉科医师为疼痛医学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麻醉科医师不等于疼痛科医师,麻醉科医师应当在充分发挥自己特长的基础上,更需要从基础理论,临床诊断和临床治疗方面不断提高和充实,要拓展学科知识,掌握新的技术,以适应疼痛医学的要求。
目前从事疼痛专业治疗的医师主要来自麻醉学科,在今后的数年内可能仍然会如此。麻醉学科的医师经过正规培训,通过考核可以成为疼痛科医师,其他学科的医师也是如此,即可以具有多学科的执业资格。这种状况能够持续多久不得而知,根据卫生部王羽司长的讲话,所有从事疼痛诊疗工作的医师,在原专业和疼痛专业之间要做出选择,要依法行医。看来做出选择事在必行,而且越快越好。

本文是张志明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收藏
举报
×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分享该文章

发表于: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