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科普
发表者:陈荣举 人已读
1、经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如RpR、Tppa阳性,应每3月复查一次,6个月时如阴性,且无胎传梅毒的临床表现,可排除胎传梅毒,梅毒血清学一般在生后15个月转阴,若18个月仍阳性,是回顾性诊断胎传梅毒的主要依据。
2、孕妇充分治疗后,婴儿出生时,血清反应阴性,应于出生后1个月、2个月、3个月及6个月复查,至6个月时仍阴性,且无胎传梅毒的临床表现,可排外梅毒。
3、孕妇充分治疗后,婴儿在随访期间出现滴度逐渐上升,或出现胎传梅毒的临床表现,应立即给予治疗。
4、孕妇充分治疗后,婴儿无条件进行随访,可对婴儿进行预防性治疗,用苄星青霉素5万单位/kg,一次分两臀注射。
5、孕妇充分治疗后,婴儿出生时血清学滴度大于或等于母亲滴度的4倍,或有胎传梅毒的临床表现,无论血清学实验结果如何,均按胎传梅毒进行治疗并密切随访。
6、未经充分治疗或妊娠晚期进行治疗或未用青霉素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RpR阴性或阳性但滴度小于母亲的4倍,应给予预防性治疗并随访。
7、未经充分治疗或妊娠晚期或未用青霉素治疗生的婴儿RpP阴性或阳性但滴度小于其母亲的4倍,但有胎传梅毒的临床表现,应按胎传梅毒进行治疗并随访。
8、未经允许治疗或妊娠晚期或未用青霉素治疗生的婴儿无论有无临床表现,其滴度RpR滴度大于母亲的4倍,均应该按先天梅毒处理并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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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