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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中有几个“15天”?

发表者:王波 人已读

医保政策中有几个“15天”?

<!--[if !supportLists]-->(1)<!--[endif]-->患者甲:我住院才15天,医院就要求我出院,说医保不再给报销了,要求我自费;

<!--[if !supportLists]-->(2)<!--[endif]-->患者乙:我的病情很严重,医院让我先办出院,15天自费,等到第16天的时候再重新办理医保住院;

<!--[if !supportLists]-->(3)<!--[endif]-->患者丙:我刚因为心脏病从另一家医院出院,今天心脏又不是很舒服,这家医院说我要等15天之后才能办理住院,否则不能用医保。

以上三个例子多次提到了一个关键词“15天”。那么医保关于对“15天”的规定究竟有那些?以上患者的要求都合理吗?今天我们就来探讨这个问题。

现行的辽宁省直医保及沈阳市医保政策文件中,关于“15天”的提法只有一处,即“同一种疾病15日之内不能再次办理住院,享受医保待遇(急诊急救除外)。”那么按照文件的这种说法,以上三个例子中只有患者丙的情况暂不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因为初步的看,患者丙显然是同一疾病15日内二次办理入院,不符合政策规定。而其患者甲、乙的情况目前的医保现行文件都没有提及。今天,我们就来分别讲讲三个问题的存在的原因和广大参保职工应该如何对待。

<!--[if !supportLists]-->(1) <!--[endif]-->患者甲:住院15天要求出院。这种讲法完全违背了医疗保障部门的初衷。医保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在经济还不能完全承担广大患者的就医费用前提之下,利用医院、医疗保障部门、参保人员三方的共同承担,为疾病患者的就诊就医带来方便,以便使疾病得到及时的治疗,并且最大程度的降低医疗费用。以前我们常常提到的患者入院时的“门槛费”,就是患者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的主要体现形式。另外,国家承担的部分主要体现在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定点医院的结算方式上。目前执行的定额结算是指患者每入一家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保部门便对该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钱供医院为患者使用。有的个别不规范医院因为害怕这部分钱不够患者住院使用发生超支(即发生统筹超支),防止医院为患者垫付费用产生损失,就尽早要求患者出院,反过来要求患者自费。这种做法无疑增加了参保患者的负担,是严重违规的行为。

<!--[if !supportLists]-->(2) <!--[endif]-->患者乙:病未好要求出院,15天之后再按医保收入院。这同样是严重违规的做法,属于医保部门定义的“分解住院”的范畴。其主要原因同样是因为医院害怕定额不够,将负担分担给患者。

真正意义的“15天”只有上文提到的“同一疾病15日内不得办理住院,享受医保待遇,急诊、急救除外。”所以广大参保职工为了维护个人权益,要勇于向个别违规医院说“不”。

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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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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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