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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心理问题

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

发表者:王景辉 人已读

(一)生理性别

生理性别又称自然性别,是指由遗传所得的性染色体不同所决定的,男女两性在成熟过程中出现的生理解剖、机能以及其他一些生物学特征和差异。遗传学研究表明,生理上的男女两性是由遗传带来的性染色体的差别决定的,男性的性染色体为XY,女性的性染色体为XX.

甚至从孕育母腹中起,人们就可能根据孩子的生理性别,将其归入社会中的某一性别阵营,被赋予社会所约定俗成的性别认定和期待,获得社会所约定俗成的性别地位,包括家庭地位。孩子出生后,人们就根据他的生理性别,在对其的教育影响中渗入了男女不同的要求。所以,生理性别决定了一个人被放在男或女的性别阵营中被塑造。男女两性在生物学上的差异,只是性别差异的物质或自然前提。

(二)社会性别

社会性别是指男女两性在社会文化体制化、规范化的建构下所形成的性别特征和差异。

性别期待与评价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对两性的期待、要求和评价都有所不同。从出生之日起,男女两性就置身于这种基于自身生理性别带来的期待、要求和评价之中,并潜移默化地接收着这些而成为对自己的期待和要求,被社会塑造,以及有意无意地据此自己塑造着自己。

每个社会成员在不同的场合都在扮演着某种社会角色,按照社会对这些角色的期待、要求和评价呈现自己的行为,也对他人扮演的社会角色产生着同样的期待、要求和评价。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应角色扮演得好坏成败,往往是其获得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的指标。社会对不同性别的期待、要求和评价,规定着不同性别的人的社会行为模式,这就是性别角色。和其他社会角色不同的是,性别角色在社会生活的任何场景中都对人的行为和感受起着规定性作用。久而久之,两性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固定下来并

非生而决定的性别特点。

2性别分工与权力

社会性别还表现在社会职业分工和社会权力的性别划分。社会中地位高、权力大的职业多为男性拥有,服务性行业的从业人员则多为女性,说明了“职业性别分工”是带有性别偏见的。这种偏见无论对男对女都存在。

性别分工实质上还带来了男女在社会权力分配上的不同,并且带来了社会对不同性别在价值判定上的差异。比如,一个40岁的妇女会被看作是人到“中年”,而同样年龄的男人却“正当好年华”。

3性别刻板印象

刻板印象,是指人们对社会中某个群体产生的某种概括化的、相对固定而且相当一致的看法。刻板印象一旦形成,具有非常高的稳定性,很难被改变。人们就会用它来代替对这些社群中的个人的认知和评价,即使遇到相反的事实出现,也倾向于坚持它,而去否定或“修改”事实。

社会刻板印象可以根据地域、职业、社会地位区分,也可以根据性别区分,这就是性别刻板印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男人是------ ”“女人是------”这里面体现了人们对男女的某种固定的看法。性别刻板印象受社会文化传统及其变迁的影响,也受社会性别分工的制约,而且往往跟不上社会变化或不能及时反映社会变革和汲取新文化的活力。性别刻板印象无论是对男还是对女,都包含有“性别偏见”。

4性别观念与体制

性别角色、性别刻板印象等都和社会文化中的性别观念联系在一起。性别观念包括对性别、男女的本性、男女之间在社会中的关系等方面的基本看法。更进一步说,性别观念是社会中关于人的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生来就被纳入社会的两大性别阵营之中。我们对自己最初的认定首要的就是性别。我们既是社会中性别观念的受动者,又是性别观念的传承者。我们创造的文化包括着性别文化。在已达成体制化、规范化的文化架构的任何一个系统中,都潜含着社会通行的性别观念的作用。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所说:性角色是由文化环境所确定的,它随时间和文化的差异而不同-----因此,是 男还是女,既包括个人的性概念,也包含文化环境所确定的规范和角色。

社会性别是指男女两性在社会文化体制化、规范化的建构下所形成的性别特征和差异。人虽然有男女之别,但成为什么样的男女,都是社会文化建构的结果。从性别文化的角度看,社会中存在着两个亚文化系统:男性文化和女性文化。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中,两性在社会权力、地位与利益、角色与责任的分配上并不平衡。

(三)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

实际证据和我们大多数人的生活经验都证明,暴力的受害者一般是妇女,而施暴者一般是男人。各种研究表明,介于90%的家庭暴力都是男人施与女人的,另外也曾有一些有关男人遭殴打的报道。但绝大多数家庭暴力都是男人虐待、威胁和侵犯他们相知甚笃并至今还“爱”的女人。

美国的调查统计表明,全美每年有将近600万的妇女遭受丈夫或伴侣的虐待;有20%的怀孕妇女曾被虐待过;1990年的影响研究说,在已婚或同居的夫妇中,在一定年限内,有16% 的夫妇曾经历过身体方面的暴力行为,其中约 3% 多的夫妇曾受到过严重的虐待。

1995 年的“台湾妇女动向”调查发现:在2000年发表的一项对131个个案分析中,有40%的妇女在怀孕期间曾被殴打,高达 93.6%的妇女曾被丈夫的施暴者在孩子面前殴打妻子,40.3%的妇女曾被丈夫强行接受性行为。

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对全国三省9市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34.7%,其中以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为主。

当我们把这种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放到社会文化的大背景之中时,可以明显地看到,根深蒂固的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观念,是家庭暴力的根源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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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