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京
主任医师 教授
科主任
感染内科程明亮
主任医师 教授
3.4
感染内科赵雪珂
主任医师
3.4
感染内科吴亚云
主任医师
3.4
感染内科穆茂
主任医师
3.4
感染内科邓开盛
副主任医师 副教授
3.4
感染内科陆爽
副主任医师 副教授
3.4
感染内科朱霞
副主任医师 副教授
3.4
感染内科吴君
主任医师
3.4
感染内科曾经章
副主任医师
3.3
陈应强
副主任医师
3.3
感染内科张权
副主任医师
3.3
感染内科刘琴
副主任医师
3.3
感染内科张宝芳
副主任医师
3.3
感染内科蒋兴华
副主任医师
3.3
感染内科周明玉
副主任医师
3.3
感染内科李凌竹
副主任医师
3.3
感染内科王清青
副主任医师
3.3
感染内科王平
副主任医师
3.3
感染内科文前军
主治医师
3.3
吴欢
主治医师
3.3
感染内科吴娴
主治医师
3.3
感染内科吴叶婷
主治医师
3.3
肝病科李璨
主治医师
3.2
贵医附院专家:中学生脂肪肝患病率逐步上升 发布时间: 2014-01-09 14:26:28 来源:贵州商报 12岁的小学四年级学生明明因为太胖了,被送到贵医附院体检,医生惊讶地发现明明竟然患上脂肪肝。综合近年来门诊经历发现,原先40岁才高发的脂肪肝,现在已经走“年轻化”路线,尤其是中学生的患病率逐步上升,医生也感到担忧。 ■ 有医生每月接诊3例中学生家长心底有些担忧:“电视报纸上不都在说,长得胖容易得脂肪肝吗?” 家长索性带明明到医院做学生的患病率出现上升。他的门诊,每月都要接到3例左右。 总结中小学生脂肪肝患者,发现几个共同性:不爱动、胃口好、胖。 邓肝脏炎症、肝纤维化、肝硬化。 通俗来讲,肝纤维化是各种病因引起慢性肝损伤后的瘢痕修复反应,是肝硬化的早期可逆转阶段。以往对肝纤维化及肝硬化的检查主要通过血清检测机肝穿刺取肝组织做病理检查来明确。 邓开盛认为,这种方法存在风险,价格贵,不适合所有人群,而且包含取结果报告,需要3-5个工作日,对患者十分不便。 为更方便患者,贵医附院近日引进全省首台集肝纤维化、肝硬化、脂肪肝检测为一体的瞬时弹性成像记录仪。通过测定肝脏瞬时弹性图谱来反映肝实质硬度。检测过程完全无创、无痛,而且用时只需5-10分钟左右,适用于各类人群。该技术是目前除肝穿刺活检外早期诊断肝纤维化、肝硬化的最准确方法,可使患者避免进行肝穿刺活检,降低肝穿刺活检的危险性。 记者了解到,这套无创肝纤维化诊断设备,适用于各种慢性肝病包括病毒肝炎、酒精性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及自身免疫性肝病等所导致的肝纤维化和肝硬化的检查,它的引进将大大提高我省患者肝纤维化和肝硬化
贵州首台无创诊断仪落户贵医附院 检查肝不再穿刺发布时间: 2014-01-09 10:55:45 来源:贵州都市报摘要:昨日记者从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获悉,医院传染科已配置我省首台无创肝纤维化、肝硬化扫描诊断仪,彻底解决了患者肝纤维化及硬化检测必须采用穿刺取样的痛苦。昨日记者从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获悉,医院传染科已配置我省首台无创肝纤维化、肝硬化扫描诊断仪,彻底解决了患者肝纤维化及硬化检测必须采用无创诊断仪器。通过检测超声和低频弹性波测定肝弹性变化,从而反映肝脏硬度的变化,有无肝纤维化及肝硬化一查就知道。据介绍,通过该仪器进行检测不需空腹,具有无创、快捷、经济、可重复等特点。(记者 熊俊松 实习生 柴可萤)责任编辑:林萌
中国是一个乙肝大国,按2008年全国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为7.18% ,也就是说我国有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约9300万人。乙肝不仅是危害个人身体健康的问题,也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每年因为就业,入学等因素影响到乙肝患者的个人权益,许多病人的担忧不是因为乙肝病毒本身,而是来致于家庭、社会因素。本人曾作过《慢性乙型肝炎457例心理状况分析及对预后的影响》的调查,发现沉重的心理压力反过来会影响到疾病恢复。我国的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也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旨在保护乙肝患者社会权益的相关法规,现将之一一归纳如下,希望乙肝患者了解相关国家政策,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担心和忧虑,使自己的身心得到全面康复。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社部发[2010]12号2010年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 育 部卫 生 部二○一○年二月十日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2月11日一、政策解读类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2、这次文件与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答:这次文件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 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2) 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3) 特殊职业更加明确。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中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次文件规定确需检查的职业,一是强调特殊,可能只有极个别职业,二是强调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三是强调公开监督,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只要工作到位,不会出现变相检查,影响政策效果。(4) 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3、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如何筛查乙肝病人? 答: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以往有些单位在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中检测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对阳性者限制其入学、就业,这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的逐步深入的认识,关于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的知识已经被大家所接受。因此,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出发,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由于乙肝病人与其他肝炎病人一样,其血清转氨酶异常,在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中有血清转氨酶检测,因此不会漏检乙肝病人。对于临床上确诊的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 4、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二是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实施日常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四是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日前,人社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五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二、网民关注热点问题 5、乙肝病毒传播途径是什么?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答: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包括: (1)经血传播:经血传播主要包括经血液和血制品、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介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注射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传播,以及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传播均归类为血液传播途径。WHO资料显示,通过血液传播乙肝病毒的证据是确凿的。 (2)母婴传播: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重要的传播途径,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中约有30%-50%是通过母婴传播获得的。母婴传播可分为宫内传播(较为罕见,多数研究表明<2%)、产程传播和产后感染。母婴传播率主要取决于母亲血液中是否存在HBeAg。我国1979年、1992年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均显示我国大部分的感染者是由于母婴感染所致,这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乙肝高流行地区感染模式一致。 (3)性传播:乙肝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均可检出乙肝病毒,在密切的性接触时,这些体液可透过破损的粘膜而引起感染。美国纽约的男同性恋者乙肝病毒感染率比对照组高13倍,感染率与性接触对象数目成正比。对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的配偶进行追踪分析,在婚后的第1、3、5年检测,受访的100名配偶乙肝表面抗原检出率分别为20%、31%和42%。对200名多个性伙伴的女性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乙肝病毒感染标志血清学检测,结果显示乙肝病毒感染率达55.15%,证明乙肝病毒可通过性接触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 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通过采集受检者的静脉血,使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SIA)或其他酶免疫分析法检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也可开展HBV-DNA检测筛查。 6、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有什么区别?乙肝病人能否上学和就业? 答: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都为阳性,但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转氨酶,ALT)异常,而后者转氨酶正常,没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肝功能正常,身体无临床症状、不会因共同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造成传播。因此,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感染标志物检测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和流行。从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出发,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等临床症状消失、转氨酶恢复正常后可继续学习、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7、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 答:1月21-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通过三部门网站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立专门电子邮箱收集网民意见。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本人及其亲属、非携带者纷纷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征求意见期间,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其中人社部收到近7000封,教育部收到约5000封,卫生部收到5000多封),排除同一网民重发的内容相同的邮件外,实收有效邮件约1.3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相关政策的出台,部分网民还积极献计献策,就限制HVB-DNA检测、特殊职业界定、保护医学和健康体检中受检者隐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乙肝虚假广告打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此,人社部会同卫生部、教育部认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将反映集中、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到《通知》稿中。 这次《通知》的出台,得到了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凝聚了社会各界的聪明智慧。在此,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向参与《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活动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2月11日三、《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2010年2月20日四、《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编后语:人类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制度不断完善,新的法规不断出台,关心这方面问题的朋友敬请关注各权威部门的最新发布。